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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15岁遭家暴流产 再次孕中被钢钎打反杀丈夫获刑

admin 2025-02-18 27

该起诉书显示,1995年3月,当时年仅15周岁的小清,在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某村庄与白某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

婚后两个多月开始,白某会因为生活琐事或者心情不好等,不定期家暴小清,从巴掌扇到拳打脚踢,甚至将怀孕的小清打到流产。

之后白某脾气更加暴躁,开始用烟头烫、用三轮车废弃皮带抽、用钳子夹等方式,变本加厉对她施暴,常常拿起手边物件随手就打,甚至在小清父亲面前打她。

白某以小清一家三口的性命相威胁,因此她既不敢逃跑,也不敢报警。

悲剧降临在1998年7月28日的晚上。二人再次发生冲突,当时已怀孕五个多月的小清被白某殴打后,感受到腹中胎动剧烈。没有消气的白某随手拿起顶门用的六棱钢钎打过来,出于对腹中胎儿的保护,她出其不备,突然发力夺过钢钎。白某被绊倒在床上。

小清知道丈夫爬起来还会继续打她,出于恐惧、害怕和对生活现状的绝望,她用手中钢钎朝白某的头部猛砸下去,直至白某不再动弹。

次日凌晨,她带走自己的衣物和家里的现金,锁好家门,去和父亲告别。她将自己的衣物留在父亲家,并告诉他自己杀了白某。这之后她离开保德县,一路忍着腹痛逃到西安,腹中胎儿再次流产。

为求生计,她隐姓埋名,先后在西安、成都、重庆打工为生。2020年4月14日16时20分许,她在重庆市某高速收费站广场向保德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白某系钝性刺戳而致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0年6月28日,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小清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保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到案后,小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忻州市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

嘉宾:周小羊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方弘:这个案件我相信很多人跟我一样,都觉得小清的行为其实还是有防卫性质在里面的,怎么会追究她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了呢?您觉得小清的行为算不算是正当防卫呢?

周小羊律师:首先从检察院的起诉书来看,基本的事实已经确定下来了,看过这个起诉书之后,任何一个人都会对小清非常同情的。

从法律上来判断的话,我认为这个案件无论如何正当防卫是可以认定的。

有一个非常著名的正当防卫的案例,就是昆山龙哥案,也是引起了全民讨论,最后最高法和公安部还专门出台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我们把这个案件和昆山反杀案相对比,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来推演,我们认为昆山案件如果能够认定为正当防卫,当事人具有无限防卫权,那么小清也一定是正当防卫。

方弘:这个案件检察院认为她故意杀人,我想检察院的逻辑可能是这样,她的丈夫有家庭暴力的习惯,但是每一次都没有致命或者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所以可能认为他这一次也不具有危害小清生命安全的情况和故意,但是小清却把他杀了,所以认定她为故意杀人,您怎么看这个问题呢?

周小羊律师:首先,她“丈夫”之前的这些行为非常恶劣,当然这个丈夫也要打一个引号。因为,小清在跟他办婚礼的时候,只有15周岁,还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在他们婚后,“丈夫”对她进行了非常恶劣的家庭暴力,用烟头烫、皮带抽、钳子夹,并且由于家庭暴力已经导致小清有过一次流产。

如果用刑法来规制的话,他的行为可能早就已经构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了。

这一次他虽然又是对小清进行殴打,但是要评估他的行为只是一次普通的家庭暴力,还是可以定性为刑法上的行凶。因为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如果是正在进行行凶、发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可以有无限防卫权。

他拿起六棱钢钎打向小清的这个行为,能不能定性为是行凶?我们可以来评估,他以前一直有这样非常恶劣的行为,导致过小清流产,其实也是一条生命没有了。小清现在肚子里也有5个月的孩子,她也是为了保护自己肚中胎儿的生命。

他拿六棱钢钎到底能不能认定为是致命性的凶器?因为,拿着致命性的凶器砸向他人,我认为是可以定性为行凶的。从小清最后的防卫反杀行为来看,也是用这个六棱钢钎,说明这个钢钎的危险性是非常大的。

所以,我认为六棱钢钎可以认定为是一个行凶的致命性凶器。他拿着六棱钢钎打向小清,应该说这一次的行为跟以前的家庭暴力还是有区别的。因为用烟头烫、皮带抽、钳子夹,虽然非常恶劣,但是不会导致丧失生命。

但是,这个六棱钢钎砸向一个人,是会导致生命丧失的。

所以,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之下,也因为是长期的家庭暴力、虐待,小清由于恐慌紧张心理,进行了相应的防卫,导致了白某死亡的结果,这完全符合《刑法》第20条无限防卫的相关规定。

方弘:在家庭当中,由于遭受家庭暴力,本来是受害者的女性,有的时候忍无可忍,反抗起来就把自己的丈夫给杀了,其实这种案件并不少。但是据我了解很多情况下,女性因为这种反杀都会被定罪,家暴并不等同于行凶,在这个过程当中怎么来认定男方的家暴不至于把自己给杀害,就是他的目的其实不是杀我,就是发泄,就是想打伤,而不是想杀人,这个很关键。就是对于女性的反抗造成男方死亡以后,到底算不算是正当防卫,应该说是非常关键的,是吗?

周小羊律师:具体要看这一次的家暴动用了什么样的器具,是用什么样的动作来进行侵害。生活当中的一些家暴,可能确实没有达到要去对他进行反杀的这种程度,如果动不动就进行反杀,那么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我认为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就小清这个案子来说的话,她如果当时没有进行防卫,就没有办法保护自己,因为接下来对她进行殴打、损害的危险性是非常紧迫的,而且也完全存在这样的可能或者说是完全确定的。

当时那种情况之下,她如果没有对自己进行防卫,一定是会受到严重的侵害,基于她肚子里已经有5个月的胎儿,非常脆弱,也可能会导致流产。这个不是假设,就是可能性非常大,比较确定的一种情况。

具体对于这类案件如何来界定,还是要根据最高法在去年出台的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就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在不法侵害之下,不能抱着以前这种“谁死伤谁有理”的老观念。

根据现在新的指导意见,要考虑到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要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的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任何一个人在当时那种情况之下,没有办法以事后这种冷静客观的态度来处理当时的纠纷,因为他(她)要保护自己。

所以,以新的这个指导意见的标准来衡量小清的案件,我认为小清在这个过程当中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并且我认为白某的行为可以界定为是行凶。因为,他拿的凶器危险性比较大,而且拿着这样的凶器,砸向刚18岁的小清,在她已经怀孕5个月的情况下,是非常危险的。

所以,她进行相应的防卫,我认为是具有无限防卫权的。这个案件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去进行此控,是完全不能接受的。所以,这个案件如果是我来辩护的话,一定坚决做无罪辩护。

方弘:此案,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清有期徒刑10年。小清没有上诉,目前正在服刑中。各地见于女性暴力重犯中,杀死丈夫的比例很高。许多受家暴女性,虽然赢得了人们的同情,却还是赢不了官司。原因在于无论被如何暴打,如果她起了杀意,又在被打后通过下毒等各种手段杀害丈夫都属于故意杀人。而本案中的小清在极度恐惧和危险的状态下,为保护胎儿和自己进行的反抗防卫,应该受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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