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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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湖南省纪监委消息,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调研员龚仁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益阳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了解,1969年9月出生于益阳资阳区的龚仁军,1990年大学毕业后,先在益阳市人大工作多年直至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2009年,转任益阳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10年,任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2013年11月明确正处级);2016年1月,任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2019年6月,任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调研员。
龚仁军的落马,在益阳政法系统多名官员看来,既意外也不意外。意外的是,龚仁军绝对是益阳政法系统口碑较好的领导,比他口碑差的居然还没事;不意外的是,毕竟其跟多名社会老板走得太近,没少为老板们站台,“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近年来,给舆论的印象是:益阳法院系统就一直没有“干净”过。
从2015年4月份开始,湖南益阳赫山区法院副院长王茂华在工作日,携带一女士赴海口、三亚等地游玩数日的舆情爆发之后,王茂华落马;未久,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谢德清、益阳市中院执行局局长夏小鹰等人在一处会所参与赌博,被人举报;赫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曹德钦与有夫之妇酒店开房,亦被人拍个现行。2016年7月,赫山区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谢德清和副院长王茂华,作为同一起系列司法腐败案的被告人,被控徇私枉法罪。
2016年6月,被坊间怀疑为网络举报人“吴正”的湖南省益阳市地产商吴正戈等人,先后被当地警方抓捕,涉嫌罪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骗取贷款罪。湘安检(公)刑诉(2017)95号文书显示,益阳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正戈找到了在长沙任私家侦探的张李理、周亮等人,意图寻找法官的违法犯罪证据,先后在2015年1月~2016年5月期间,通过安装GPS定位器、驾车尾随、摄像偷拍等方式,非法获取了时任益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金凯力的行踪轨迹信息,非法获取了时任益阳中院执行局局长夏小鹰、副局长吴胜均,时任赫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茂华、行政庭庭长曹德钦等人的个人信息。
7月29日,星期三晚上八点半,时任湖南益阳中院审委会委员夏小鹰、立案庭副庭长向伟等多名法官,与两名律师、案件当事人郭志宏、两名益阳人大常委会领导,在夏小鹰开办的易生和会所大吃大喝,这名时年三十八岁的商人郭志宏当场喝酒猝死。8月1日被匆匆火化。
后来,吴正戈等人被判处刑罚,吴正戈及辩护人提出,吴正戈等人并未将信息用于犯罪活动,而是合法的实名举报,其行为没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的意见未被法庭采信。此事一度引发舆论关于“官员的个人信息安全与官员聚赌、通奸等涉个人隐私的行为”是不是一个概念的讨论。
比方,湖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生,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院长、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董岚2007年10月发表的博士学位论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法问题研究》被指涉嫌大篇幅抄袭,媒体检测后发现,其博士论文重复率达81%——公开举报者,正是“爱较真”的吴法天教授。
2019年8月27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胜林涉嫌职务犯罪,已主动投案。
最近,益阳中院及赫山法院又曝出伪造刑事判决内容、捏造事实,帮相关当事人抢夺房产别墅等巨额财产的丑闻。这起案件,背后仍然活跃着赫山区人民法院前院长、现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审委王伟俊的身影。据称,李某凯方已经向有关部门实名控告。
李某凯与张某霞,本来只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有合股公司、合作项目,各自财政自由、财产独立。结果,李某凯已分居多年的原配孟某华,突然站出来指控张某霞插足他们的夫妻关系,并向司法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李某凯、张某霞二人重婚的刑事责任。此后,李、张二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8年5月22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向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称:2014年至2016年期间,李某凯在与孟某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明知李某凯有配偶的被告人张某霞在山东省青岛市某小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间长达二年,已构成重婚罪。
赫山区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凯与孟某华于1986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1988年生育女儿李子某。2015年起至2017年,李某凯三次向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与妻子孟某华离婚。该案于2017年9月25日被裁定中止审理。
赫山区法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照单全收”,于2018年7月4日分别判处李某凯、张某霞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一审判决后,李某凯、张某霞均不服,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赫山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因此提起抗诉。
2018年9月14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改判,刑期由原来的八个月,改判成一年六个月,加重了十个月!
且不说李某凯、张某霞别的冤屈,但是两级法院严重违反程序、伪造刑事判决内容、无视客观证据的表现却是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
其实,孟某华控告他人重婚只是手段,抢夺张某霞的财产才是最终目的。
李某凯、张某霞被法院判决犯重婚罪的一个月后,孟某华即向赫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与李某凯离婚,并判决李某凯、张某霞名下所有的房产、车辆,以及二人合伙公司名下的车辆,全部归孟某华所有,就连张某霞时年27岁的女儿李某颖名下的别墅,也要判归孟某华所有;此外,还要求判决李某凯、张某霞,以及张某霞的女儿李某颖等三人向孟某华“返还财产”8000万元。
2019年12月31日,赫山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许李某凯、孟某华离婚。同时,判决除了对李某凯、孟某华之间的共同财产作出处置外,还荒唐地将张某霞名下的四套房产、一栋别墅全部判归孟某华所有。
事实上,益阳、赫山两级法院对重婚案作出的刑事判决,并未对李某凯、张某霞之间的财产问题作出认定,更没有作出判决。
但这也不妨碍赫山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该院对孟某华诉李某凯离婚和财产分割诉讼案所作出的“(2018)湘0903民初4825号”民事判决却称:“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的登记在第三人张某霞名下的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某小区8号楼1103、1104、1105、1106户房屋、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101号别墅、比亚迪牌小型汽车(鲁B**16)、宝马牌小型汽车(鲁B***KT)、哈弗牌小型汽车(鲁B***W9)、奔驰小型汽车(鲁B***M7)、奔驰小型汽车(鲁B***L6)以及林瑞凯公司60%、高盛轩公司98%股权、理财产品及收益等应明确为被告李某凯和第三人张某霞的共有财产。被告和第三人张某霞犯有重婚罪,其行为既是违反道德,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给原告的家庭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损害,被告及第三人张某霞具有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对被告及第三人张某霞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及赔偿,故本院将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某小区8号楼1103、1104、1105、1106户房屋、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101号别墅的所有权判归原告,如若存在贷款,由原告偿还。”
针对前述判决认定,笔者对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903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书,以及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9刑终252号”刑事判决进行反复核对,上述认定的“事实”,纯属子虚乌有!
捏造生效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帮一方当事人抢夺第三方的财产,这种事情,当事法官及相关领导没有巨大的利益会敢如此铤而走险?!
令人大跌眼睛的还有,法律规定,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立案之后原告交纳诉讼费用是法定程序之一。孟某华起诉与李某凯离婚,一审应当交纳诉讼费用39.92万元,而在卷缴费凭证仅19.92万元,还有20万元至今没交纳。
更有意思的是二审,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2月24日回复给孟某华的诉讼费缓交通知书中明确,孟某华应该交纳的诉讼费是40万元人民币整。而在2021年3月2日该院给孟某华的一份不准予免交诉讼费的通知书中,该诉讼费又变成了37.0011万元。当然,该通知也明确了,自从接到该通知书7日之内不交纳诉讼费即按撤诉处理。对此,法官与孟某华的谈话笔录中,也再次明确。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相关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事实上,一直等到二审判决书下达7天,一切如孟某华所愿之后,孟才交纳该诉讼费。
至于实体上,张某霞“重婚”前五年的财产也被益阳中院判给了“被害人”!
民事诉讼一审中,孟某华方提着一袋子所谓“证据”,摆满了桌子。被告方代理律师明确表示:“违反举证规则,拒绝质证”,但是益阳赫山区法院法官却十分耐心地帮对方整理、并提示,“这个证明什么问题”、“那个证明什么目的”。庭审法官,也派头十足地用尽了自己的权力:“在这里你是法官还是我是法官?”
2021年3月,益阳中院作出维持孟某华对张某霞房产抢夺的判决。
那么事实又如何呢?
公诉机关的刑事指控和法院刑事判决的认定,李某凯与张某霞的“重婚”同居时间为二年,即2014年至2016年。而益阳中院二审判决则认定“重婚”同居时间为2007年至2017年,扩大了公诉机关指控和法院刑事判决的时间范围。很明显,益阳中院的用意是帮助孟某华抢财产,该认定是违法的。
张某霞购买1103-1106四套房产的时间为2012年,并非刑事指控的2014年至2016年同居期间。
并且,法院还查明该房的购房款付款路径为:2012年12月13日青岛瑞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付1615542元;2013年1月25日张某霞刷卡消费支付35万元。
瑞凯利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日,股东为李某颖和李禄海,分别占股80%、20%。该公司法人具有独立财产权,因此其为张某霞代付购房款,与李某凯毫无关联,更不可能成为李某凯与张某霞的共同财产。
同时,登记在张某霞名下的101别墅,其购买时间也为2012年,购房款付款路径为:2012年5月23日张某霞刷卡消费支付购房款20万元;2012年6月11日张某霞刷卡消费支付购房款1162266元;2012年6月22日张某霞向银行按揭贷款251万元。
事实证明,张某霞购买房产与李某凯无关。然而,益阳中院却擅自将李某凯与张某霞的“同居期间”无限延长,将其改为“2007年—2017年”,以此覆盖张某霞的购房时间,进而认定该房产为李某凯与张某霞共同财产,为孟某华抢夺该财产提供前提条件。
已查清的事实置若罔闻,这不是明火执杖么?!
关于该案涉嫌严重违法诸多问题,此前已有媒体以《前有院长落马,又曝伪造判词,湖南赫山法院前腐后继?》为题予以曝光。但是,似乎并未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益阳中院的二审继续掩盖事实,错上加错,为一审法院牵强开脱,无视一审法院在程序和实体上的明显错误,维持其荒唐判决,俨然成孟某华一方“代理人”,明目张胆充当“司法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