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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敢卖!浙江一地严查,已有人被重罚

admin 2024-11-23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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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在进口冷链食品“四个不得”专项整治行动中围绕整治重点,集中人员力量开展“九查”,严厉查处无“三证一码(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冷链食品溯源码)”的进口冷链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共查处进口冷链食品违法案件25起,涉案进口冷链食品29.77吨。

重要的事,看三遍

外地回台州要不要隔离?

全市发布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冬春季疫情防控工作,巩固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来台返台人员健康管理通告如下:

一、境外人员严格执行“14+7+7”管理要求,在14天集中隔离期满返台的,需在24小时的窗口期内返台(超过窗口期后,健康码将赋黄码),并继续实行7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7天的居家健康观察)和7天日常健康监测,期间进行2次核酸检测。在外地完成“7+7”健康管理的来台返台人员,需提供期满后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未完成的,抵台次日起继续完成。

二、对来自或途经国内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或当地政府宣布全域封闭管理地区的人员,一律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三、对来自或途经国内中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的人员,一律实行14天居家健康观察。

四、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应对其他外省来台返台人员核验抵台前7天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核酸检测证明的,应第一时间组织其到当地核酸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并一律实行7天的日常健康监测。

五、上述人员,无固定居所或不具备居家健康观察条件的,一律到目的地的集中隔离场所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观察期间非就医等必要情况不外出,确需外出,需经所在村居(社区)、单位批准。日常健康监测期间要尽量控制活动范围,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得进入人员密集场所。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台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1年1月19日

椒江区某食品商行经营无检验检疫等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0年12月10日,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四个不得”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某食品商行两个冷库所销售的冷冻带骨牛肋排、冷冻去骨牛尾龙扒等8种共计230箱的进口冷冻肉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资料不齐全。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三证一码”不齐全的进口冷冻产品231.5公斤,销售额为9866元,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属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599元,罚款11万元。

温岭市某食品商行涉嫌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1年1月8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四个不得”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某食品商行销售6箱共180公斤缅甸进口的冻海鱼检验检疫证、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不齐全,其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属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进行封存,拟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天台县某小吃店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食品案

2021年1月12日,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四个不得”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某小吃店1包进口冷冻去骨猪颈肉(1.5公斤/包)、2包进口冷冻去骨牛肉(1.5公斤/包)无法提供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产品合格证,其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属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的行为,拟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仙居县某水产品店涉嫌经营无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1月9日,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四个不得”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某水产品店销售的进口冷冻带头南美白虾、进口冻墨鱼、进口冻带鱼段、进口冻厄瓜多尔白虾等产品共1.8吨,无法提供进口冷链食品的消毒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属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拟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疫情防控,不容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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