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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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昭公六年载: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文中的子产(?-公元前522年),春秋时期郑国著名政治家、思想家。姬姓,公孙氏,名侨,字子产,又字子美,谥成。他是郑穆公之孙,前554年为卿,前543年执政,先后辅佐郑简公、郑定公。
这一段大致的意思是:公元前536年(郑简公三十年)农历三月,郑国执政子产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将郑国的法律条文("刑书")铸在具有王权象征意义的大鼎上,并公布于众,令国民周知。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叔向派人送给子产一封信,说:开始我对您寄予希望,现在完了。从前先王衡量事情的轻重来断定罪行,不制定刑法,这是害怕百姓有争夺之心。还是不能防止犯罪,因此用道义来防范,用政令来约束,用礼仪来奉行,用信用来保持,用仁爱来奉养。制定禄位,以勉励服从的人,严厉地判罪,以威胁放纵的人。还恐怕不能收效,所以用忠诚来教诲他们,根据行为来奖励他们,用专业知识技艺教导他们,用和悦的态度使用他们,用严肃认真对待他们,用威严监临他们,用坚决的态度判断他们的罪行。还要访求聪明贤能的卿相、明白事理的官员、忠诚守信的乡长、慈祥和蔼的老师,百姓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而不致于发生祸乱。百姓知道有法律,就对上面不恭敬。大家都有争夺之心,用刑法作为根据,而且侥幸得到成功,就不能治理了。夏朝有违反政令的人,就制定禹刑。商朝有触犯政令的人,就制定汤刑。周朝有触犯政令的人,就制定九刑。三种法律的产生,都处于末世了。现在您辅佐郑国,划定田界水沟,设置毁谤政事的条例,制定三种法规,把刑法铸在鼎上,准备用这样的办法安定百姓,不也是很难的吗?
《诗》说:‘效法文王的德行,每天抚定四方。’又说:‘效法文王,万邦信赖。’像这样,何必要有法律?百姓知道了争夺的依据,将会丢弃礼仪而征用刑书。刑书的一字一句,都要争个明白。触犯法律的案件更加繁多,贿赂到处使用。在您活着的时候,郑国恐怕要衰败吧!肸听说,‘国家将要灭亡,必然多订法律’,恐怕说的就是这个吧!”子产复信说:“像您所说的这样。侨没有才能,不能考虑到子孙,我是用来挽救当前的世界。既然不能接受您的命令,又岂敢忘了您的恩惠?”
文中的叔向与子产争论的焦点,就是制定法律要不要公之于众,子产这一举措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转而确定刑法的内容,强调立法者对法安定性的决心,使民众对于主政者所确立的是非准则能够事先掌握,对于个人行为的后果能够有预测的可能性。刑书的公布象征着"编户齐民"法律的诞生,不论在法制史上还是在社会史上,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子产在执政期间,既维护公室的利益,又限制贵族的特权,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改革,主要措施是:整顿田制,划定公卿士庶的土地疆界,将农户按什伍加以编制,对私田按地亩课税;作丘赋,依土地人口数量交纳军赋;铸刑书,修订并公布了成文法;实行学而后入政、择能而使之的用人制度;不毁乡校,愿闻庶人议政,有控制地开放言路。其政治经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当时社会的转型。在对楚、晋等国的外交方面,子产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郑国在子产的推动下呈现出中兴局面。